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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凡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外资投入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,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,实行“个案处理”,外商投资企业投产后的生产规模和缴纳增值税额达到规定的条件,享受园区财政的专项奖励。生产性外资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、散装水泥等事业性规费全额收取,工程质监费、白蚁防治费等减半收取,其余行政性规费全部免收,非生产性外资项目管线建设统筹资金,散装水泥费等全额收取,其余规费减半收取(房地产企业除外)。企业经营后生产税收的,可参与市“金、银、铜牌”企业的评比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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